参见Council of Europe(ed.), Digest of Strasbourg case-law relating to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Vol.3,pp.487-8。
法律促进合作的有效性在于权威与法律的以下联系:权威的主要功能是媒介行为与正当理由,换言之,权威的职责是通过提供权威性的行为理由指导人们的行动,而法律尤其是法治拥有指引行为的能力。相反,任何一个普通人都知道无论靠那一边行驶都一样好
改革开放37年来,中国在周边通过全方位经济合作加强了国家安全关系,互通有无,礼尚往来,无意构建美国教授费正清所归纳的朝贡体系。中国不仅发明了国家,更重要的是还发明了构建国家和谐秩序内核的和安文明。一、国内政治经济稳定与否 中国和美国就像苹果和橘子一样不同。回顾乔治?凯南促动美国制定遏制(containment)战略的历史,{5}这种以遏制威胁为手段、制定国安战略的做法,直接催生了人类历史上长达四十余年的两大阵营冷战对峙,极大地背离了战后联合国框架的和平秩序。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的爱德华·鲁瓦克列举中国与日本、印度、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的五大海洋领土争端,佐证世界对中国崛起的恐慌在加剧——他的意思是指:中国不能一边花钱买友好、一边花钱造枪吓人,歼-20战斗轰炸机巨大的内部弹仓具有髙度挑衅性的炫耀。
这一阶段的标志,是以十八届二中全会以来宣布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提出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为界线,凸显了中国的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不能轻易照搬西方,而是要驱散西方媒体的非理性舆论,重塑有法可依的理性期待和战略预判,这是一个成熟大国文明崛起的重要保障。这也是为什么我说美国在西太平洋的存在是有利于地区稳定、有益于亚洲特别是中国的原因。(一)直接承认 这是指有权主体在立法或执法的过程中对相关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规则直接加以承认的方式,也是目前最明确、最常见的承认方式。
有学者即指出: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法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这就决定了当前学界对两者关系的理解不论是同质说还是异质说都难免有失偏颇。[39]第二,当代少数民族习惯法不应被想当然地贴上愚昧、落后、迷信的标签。但在既有的成果中,却存在对该理论泛化理解甚至滥用的倾向。
[25] 如壮族的捞油、白族捞白石头、彝族捞开水、景颇族的捏生鸡蛋和斗田螺、藏族的三各日利等。1991年,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颇县一个哈尼族寨子有13个哈尼族青年串姑娘,被景颇县人民检察院以犯流氓罪(现为聚众淫乱罪)批准逮捕。
这是解决国家法对少数民族习惯法为何承认、如何承认以及承认的结果和意义的基础性问题,不仅具有抽象的指导价值,而且也直接关系到相关课题研究的深度和精细化程度。进入专题: 国家法 习惯法 案例 。一些成果已经开始注重在习惯法和软法二元视角下结构其与国家法的关系问题。如《物权法》第85条将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规定为: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虽然民间经济、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但地方官人数却基本保持了零增长。这也是国家法承认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核心路径。其一,在宪法层面,第4条第四款表述中习惯涵括(而不是转化为)习惯法概念这一立场的彰显首当其冲,对此可依据《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释宪权的行使来实现,而这种处理方式同时也兼顾了宪法自身位阶和功能所指向的抽象性和全面性要求。处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案件时,要遵照、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
其间,才秀用木棒击打闹者的头部,闹者则以刀刺中才秀左肩及胸,致其重伤死亡。而由对域外制度经验的分析借鉴可知,这种承认的进一步完善须基于三个关键问题的厘清,即传统认知误区的克服、基本理论解构的纠偏以及包括法律解释、案例指导制度等手段在内的适恰制度路径的选择与运用。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7条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事实上,由于许多少数民族习惯法规范诞生于少数民族基层社会生活,因此在价值取向、实施效率等方面反而可能优于一般的国家法。
[9]而北川羌族自治县勇敢人民法庭却恰恰是因为对羌族调解习惯法规则的充分尊重和吸收,才实现了喜人的司法实施效果。[34]如美洲国家组织(OAS)于1997年批准的《美洲土著人权利宣言》就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社区习惯法的法律效力。许多国家的制定法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承认在理念和机制上已经初步实现了同国际法相关规范渊源的良好对接。[14] 有学者称之为行政处置,并列举出移风易俗运动、干预乡规民约、行政执法和行政调解等类型(参见李可:《习惯如何进入国法》,前注1,页43)。[20]因此,可以将参照视为一种国家法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准承认(quasi-recognition)。这是因为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种族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是民族文化的反映。
参见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298-299。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规则,且行为人以该规则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王汉斌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曾将参照解释为: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著名的《唐律疏议·名例》的化外人条恰是这种关系格局的生动注脚。
其次,通过法定责任的介入对违反习惯法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甚至制裁。【摘要】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两个相互区别又密切关联的规范系统,法制实践中对于两者关系的调谐,主要体现为国家法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承认。
[21] 第二,其他国家的国内法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承认。(一)缓解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规范冲突 由于文化停滞和物质水平的影响,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存在广泛的冲突。郑鹤瑜:论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及其解决,《中州学刊》2007年第2期。第二,对象表述的科学化。
1949年的《共同纲领》第53条就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随着更加便捷的文化交流机制的产生,多元文化对于习惯法的内在自觉实施机制构成了极大冲击,使其实施效用不断下降。
有学者即指出:法律规范和非法律规范(即所谓社会的创造物,如惯例等)是在边缘地带流变的,且它们的相互关系跟随着社会的变迁,因此是历史的。对于这些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授权性条款而言,它们实际上是通过立法责任的转移设置而实现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承认,因此也是一种间接承认。
这种标准体系在国家法规范中直接体现为承认习惯法时所确定的原则结构。参见张济民:《渊源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页152-153。
对于纳入的过程,依据具象化的程度不同又可分为两大类。而在立法层面,涉及参照问题的最著名条款莫过于《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参考文献】 [1] 高其才.当代中国法律对习惯的认可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2. [2] 杜宇.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3. [3]杜宇.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8. [4][德]阿图尔·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70. [5] 王学辉.民族习惯法与现行法制的冲突及其消融[J].现代法学,1993(6):68. [6]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50. [7][德]阿图尔·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69. [8]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和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5. [9]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 [10]田钒平.少数民族习惯法理论研究进路的解构与重塑[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6):36. [11]高其才等.当代中国法律对习惯的认可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55-56. [12]蔡定剑.宪法精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1. [13]高其才等.当代中国法律对习惯的认可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4. [14][英]莱斯利·格林.国家的权威[M].毛兴贵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81 [15][日]沟口雄三.辛亥革命新论[J].林少阳译,开放时代,2008(4):12. [16][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贾湛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23. [17]李可.习惯法——一个正在发生的制度性事实[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409. [18][德]阿图尔·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6. [19]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88. [20]郑毅.论习惯法与软法的关系及转化[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98. [21]郑毅.论习惯法与软法的关系及转化[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99. [22]李卫东.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131. [23]田艳.少数民族习惯权利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3:217. [24]熊文钊,郑毅.试析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软法规范[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7. [25]廖湘君.侗族传统社会过程与社会生活[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52. [26]田艳.少数民族习惯权利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3:227. [27]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99. [28] Max Weber: Politics as a Vocation.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8, p78. [29]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7. [30][日]野村稔.刑法总论[M].全理其,何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5. [31][德]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65. [32] Will Kymlicka: Multicultralism: Success, Failure, and the Future. Report for the 7th Plenary Meeting of Transatlantic Council on Migration, November 2011, Berlin, p7. [33] Maxine D. Molyneux, Shahrashoub Razavi: Gender Justice, Development, and Right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384. [34]邵津.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2-13. [35]邵泽春.贵州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2. [36]杨华双.冲突与互动——论中国古代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之关系[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38. [37][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M].陈重民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2. [38][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57. [39]苏钦.唐明律化外人条辨析——兼论中国古代各民族法律文化的冲突和融合[J].法学研究,1996(5):141. [40]郑毅.吐蕃见死不救制度立法经验的借鉴与启示——从大学生因见死不救溺亡的事件说起[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136-137. [41][德]阿图尔·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6. [42]张文山.通往自治的桥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473. [43]蒋安杰.胡云腾: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N].法制日报,2011-1-5:(11). 注释: [1] 很大程度上近似于G.E.G.Catlin所谓的意志的惯例(a covention of wills)。该界定的问题并非对习惯和习惯法的混淆,而在于未能明确这里习惯的广义属性。
而现行宪法第4条第四款事实上既是对1954年宪法的传承,又是对新时期相关立场的再次明确。而《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第4条也要求:各国应采取措施,创造有利条件,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得以表达其特征和发扬其文化、语言、宗教、传统和风俗,但违反国家法律和不符国际标准的特殊习俗除外。
一是追求更高的规范地位。在规范范畴上,目前集中承认少数民族习惯法规范的变通作用完全通过单行条例实现,而自治条例的变通功能尚处沉睡状态,亟待唤醒。
[30]德国也有学者认为:对于行为人有利的习惯法,例如通过习惯法建立起新的合法化事由是允许的。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9条第二款规定: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及其习惯法和习俗的情况下,缔约国承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保证为此在双边、分地区、地区和国际各级展开合作。